(2009)杭桐商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傅××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桐商初字第637号原告:傅××。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杭州市××路××号××大厦××楼。负责人:毛××。本院在审理原告傅××诉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傅××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傅××负担审 判 员 施彩红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孙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