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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平商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陆××与平湖市××建筑工程××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平湖市××建筑工程××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406号原告:陆××。被告:平湖市××建筑工程××责任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号。法定代表人:屠××。委托代理人:叶××。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与被告平湖市××建筑工程××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平湖市××建筑工程××责任公司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平湖市××建筑工程××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22元,减半收取76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卫忠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