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陆××与平湖市××建筑工程××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平湖市××建筑工程××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406号原告:陆××。被告:平湖市××建筑工程××责任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号。法定代表人:屠××。委托代理人:叶××。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与被告平湖市××建筑工程××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平湖市××建筑工程××责任公司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平湖市××建筑工程××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22元,减半收取76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卫忠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