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民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与张×、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张×,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民初字第440号原告:郑××。被告:张×。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张×、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已充许被告延期归还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被告(原告已垫付,限被告在2009年3月16日付给原告)各半负担。审判员 张兴宝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翁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