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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贤宝与义乌市祥趁制版有限公司、义乌市稠城裕源塑料印刷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贤宝,义乌市祥趁制版有限公司,义乌市稠城裕源塑料印刷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01号原告王贤宝,稠江街道古母塘村3组195号。委托代理人周俊威、吴小平,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祥趁制版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铁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陈祥趁,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余文峰,浙江义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稠城裕源塑料印刷厂,住所地义乌市稠州西路309号。负责人:黄能鹏。委托代理人虞景勇、王金昌,义乌市天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贤宝诉被告义乌市祥趁制版有限公司、义乌市稠城裕源塑料印刷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贤宝于200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贤宝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贤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元,由原告王贤宝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益民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