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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与上海人××团××州电器××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上海人××团××州电器××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111号原告: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被告:上海人××团××州电器××司,北××镇××工业园区交通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上海人××团××州电器××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0元,由原告黄××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建林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文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