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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方蛟龙与童沈法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蛟龙,童沈法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447号原告:方蛟龙,东城街道管驿居。被告:童沈法,西城街道桥上街38号。原告方蛟龙为与被告童沈法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谦独任审判,于2009年3月16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方蛟龙、被告童沈法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方蛟龙起诉称:2003年,原告为被告做模具造型设计,2007年1月2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10000元,被告立有欠条,该款经原告多次催付无果。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万元。被告童沈法答辩称:欠原告10000元属实,但因生病已三年,无法支付欠款,待康复后再支付。原告方蛟龙对诉称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2007年1月27日被告出具欠条1份,证明被告欠款10000元的事实。被告质证后无异议。本院经审核原告的举证后认为,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且原告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具有证明力,本院应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模具承揽关系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告为被告设计模具造型,被告尚欠价款10000元,该事实清楚,被告应予清偿。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童沈法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方蛟龙价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童沈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胡 谦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梁益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