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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钱××、建德市××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钱××,建德市××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59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建德市××街道××路××号。诉讼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辜××。被告钱××。被告建德市××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街道××东路××商厦××楼。法定代表人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钱××、建德市××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钱××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本院于2009年3月5日通知原告,要求其在2009年3月15日前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或缴纳公告费,但原告却未按期提供和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 颖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赖佳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