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商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汤××与应××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应××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289号原告: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被告:应××。本院在审理原告汤××诉被告应××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纠纷一案中,原告汤××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汤××以自愿进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汤××负担。审 判 员 田梅琳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梁 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