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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台天商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与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台天商初字第273号原告: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被告:范××。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自行付清货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林××负担。审 判 员  娄银强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虞相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