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台天商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与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台天商初字第273号原告: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被告:范××。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自行付清货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林××负担。审 判 员 娄银强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虞相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