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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商初字第440-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郑×与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440-1号原告:郑×。被告:马××。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郑×于2009年3月10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马××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马××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36万元的财产,合并执行以36万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晓海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志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