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江商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饲料开发有限公司与赵××、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饲料开发有限公司,赵××,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315号原告杭州××××饲料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网村。现住所地杭州市××区机场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姚××。被告赵××。被告孙××。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饲料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饲料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饲料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饲料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饲料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学军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郑 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