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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瓯商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潘××与林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林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51号原告:潘××。委托代理人:周××。被告:林甲。委托代理人:孙××。委托代理人:黄××。原告潘××为与被告林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由审判员 张晓凌独任审判,于2009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乙的委托代理人周××,被告林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委托代理人(一般委托代理)孙××、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乙起诉称:2005年开始,被告因生产摩托车配件需要,向原告购买铁皮。2007年7月2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结欠原告货款45000元。该款至今未还。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5000元。在举证期限内,原告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提供的证据有:欠条1份,证实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5000元。被告林甲的委托代理人答辩称,原被告之间没有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法律关系存在,原告是否享有债权不能明确。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欠条,经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质证,被告委托代理人认为欠条没有载明债权的权利人,原告以此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欠条的合法性有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代理人认为原告不能享有该笔债权,对此被告应当负有举证责任。被告既没有以合理的事实来解释原告不能享有该债权,也没有提供原告不能享有该债权的证据,被告委托代理人的质证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欠条在内容上虽没载明债权人,但在庭审之后,原告提供的欠条经被告辨认,被告对欠款事实及欠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原告既然持有欠条,原告应为该债权的所有人,原告提供的欠条本院予以采用。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出卖人在交付标的物后,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事实清楚,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甲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潘××货款4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被告林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张晓凌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曹启林附告: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及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一、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二、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1、上诉人应按一审案件受理费标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在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通过农业银行电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帐号:31×××51。2、当事人一般应自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领取裁判文书生效通知书。3、需要退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15日内来院办理诉讼费用退费手续。4、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在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基础上再增加一倍;迟延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5、当事人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一年内(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执行。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