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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单××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889号原告:单××。委托代理人:谢××。委托代理人:沈×。被告: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单××与被告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单××于200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讼争纠纷已自行和解,被告已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撤回对被告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单××负担。审判员  徐土钍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