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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徐贤春与戴方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贤春,戴方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88号原告:徐贤春,大溪镇良山村72号。被告:戴方良,大溪镇下陈林黄家8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贤春与被告戴方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要求撤诉,为法律所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贤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贤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颖琼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李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