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徐贤春与戴方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贤春,戴方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88号原告:徐贤春,大溪镇良山村72号。被告:戴方良,大溪镇下陈林黄家8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贤春与被告戴方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要求撤诉,为法律所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贤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贤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颖琼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李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