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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朱履荣与钱江、楼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履荣,钱江,楼菊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808号原告朱履荣,经商,乌市稠城街道梅园19幢101室。被告钱江,经商,乌市大陈镇马畈村钱宅。被告楼菊花,经商,乌市大陈镇马畈村钱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履荣诉被告钱江、楼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履荣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楼菊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楼菊花的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履荣撤回对被告楼菊花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金银花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