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傅肃启与楼益丰、傅青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肃启,楼益丰,傅青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55号原告傅肃启,。被告楼益丰,大陈镇后村7组。被告傅青青,市稠城街道城中北路33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傅肃启诉被告楼益丰,傅青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肃启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每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肃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慧军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楼凤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