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执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某诉被执行人计国俊其它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咸秦执字第00094号 申请人李某诉被执行人计国俊其它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2008)咸秦民初字第0162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执行人计国俊将租赁物交付申请人李耀祖,并支付租赁费174000元,调解生效后,在执行了租赁物及租赁费7万元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计国俊再一次性给付4.3万元租赁费给申请人李耀祖,并交纳2830元执行费后,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8)咸秦民初字第0162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岗 审判员 **会 审判员 刘 江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振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