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1583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杨雄伟与刘军民、叶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雄伟,刘军民,叶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583号原告杨雄伟,经商,乌市北苑街道黄杨梅村8组。委托代理人童修江。被告刘军民,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岩刘村A区52幢1号。被告叶小红,经商,乌市江东街道青岩刘村A区52幢1号。本院在受理原告杨雄伟诉被告刘军民、叶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雄伟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杨雄伟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刘军民所有的座落于义乌金福源精品商业街A区-608号房产一处(预售合同28236)。二、查封被告刘军民所有的座落于义乌金福源精品商业街A区-609号房产一处(预售合同28237)。上述房产在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等,如遇查封请轮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林响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方力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