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定商初字第375—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付小华与陈小英、郑国忠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小华,陈小英,郑国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375—1号原告付小华,海区昌国新村1号102室。被告陈小英,定海区檀东颐景园7幢三单元105室。被告郑国忠,海区檀东颐景园7幢三单元105室。本院在受理原告付小华与被告陈小英、郑国忠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郑国忠名下的坐落在舟山市定海区檀东颐景园7幢三单元105室房屋一套,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郑国忠名下的坐落在舟山市定海区檀东颐景园7幢三单元105室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邵坤伍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XX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