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蔡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498号原告:蔡某。委托代理人:郑礼辉。委托代理人:徐建忠。被告:徐某。原告蔡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倩独任审判,于2009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礼辉、徐建忠、被告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婚前双方彼此了解不足,婚后在生活中无法相互理解,原告因工作性质平时比较繁忙,被告作为妻子没有体谅理解反而每次都妄加猜测,造成原、被告争吵不断,且多次影响到原告单位的正常工作,现已分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请求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及教育、医疗等费用的一半;平均分割共同财产;双方各自承担债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原、被告自由恋爱,并在感情很好的基础上结婚,婚后感情也一直很好。自去年5、6月份双方为了原告的短信发生矛盾,原告在外面有人,但被告认为婚姻还是能够挽回的,被告不否认曾猜测原告,但今后被告会加以改进,不同意离婚。根据双方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蔡伊,杭州翠苑中学文华分校学生。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主要为原告与他人交往问题产生矛盾,并于2009年春节开始分居至今。2009年2月17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夫妻关系尚可,近年来双方因原告与他人交往问题产生矛盾。鉴于原、被告婚后的长期共同生活也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只要双方能互相信任、加强沟通、增进理解,采用恰当的方法解决共同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原、被告还是能够和好的。视原、被告夫妻关系的现状,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蔡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7700元,减半收取3850元,由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倩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俞建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