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民终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潘钰与绍兴市霞西纺织工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市霞西纺织工贸有限公司,潘钰,边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2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霞西纺织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天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柳立中。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宝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陶光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边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倪晓钢。上诉人绍兴市霞西纺织工贸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7)越民一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7)越民一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章建荣代理审判员 毛振宇代理审判员 方 艳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琼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