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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夏行审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夏区环境保护局与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汉市江夏区环境保护局,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夏行审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李祥凤,系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勇,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环境保护局依据已经生效的夏环罚字(2008)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执行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执行罚款3万元及每日3%的加处罚款,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主动接受处罚为由,于2009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环境保护局以行政相对人已经接受处罚为由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没有损害国家利益、行政机关利益和其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市江夏区环境保护局撤回对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夏环罚字(2008)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申请。审判长  陈宗斌审判员  舒腊荣审判员  金国银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