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黄××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295号原告:黄××。被告: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梅××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开庭审理前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黄××负担。审判员 赖梅君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军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