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关××、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关××,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458号原告:陈××。被告:关××。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关××、刘××买卖合同借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以被告关××、刘××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承担。代理审判员 夏 蕾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静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