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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商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童××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445号原告: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童××与被告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协商和解,原告童××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  双  桂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褚丹洋(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