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商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童××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445号原告: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童××与被告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协商和解,原告童××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 双 桂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褚丹洋(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