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民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蒋水娟与杭州市西湖区蒋村街道双龙社区居民委员会、杭州市蒋村双龙村经济合作���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643号原告:蒋水娟。委托代理人:杨云、郑华国。被告:杭州市西湖区蒋村街道双龙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人:王玉林。被告:杭州市蒋村双龙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国炎。原告蒋水娟(以下称原告)诉被告杭州市西湖区蒋村街道双龙社区居民委员会、杭州市蒋村双龙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称两被告)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诉称,1987年原告与李升荣结婚,1989年1月17日生育女儿李贝,李贝的户口随原告落在蒋村乡双龙村。1997年原告与李升荣离婚,离婚后原告一直和李贝在蒋村乡双龙村居住、生活。2008年12月23日,两被告下发了《双龙社区独生子女奖励办法实施意见》,根据该实施意见第4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并有生育子女,符合计生条例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享受30000元奖励,如任何一方再婚并生育子女的只能享受15000元。原告离婚后一直未再婚,未再生育子女,故根据实施意见的第4条的规定,原告应该享受30000元的奖励,但两被告只发给原告15000元。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补发独生子女奖励费15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补发的是独生子女奖励费用,不是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民事纠纷,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蒋水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清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