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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骆瑞林与义乌市万宝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瑞林,义乌市万宝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85号原告骆瑞林,男,1952年9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前大路99弄16号。被告义乌市万宝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大陈镇锦衣路。法定代表人楼顺兴,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骆瑞林与被告义乌市万宝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骆瑞林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国贤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朱爱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