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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温州市××汽车××司与瑞安市××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汽车××司,瑞安市××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370号原告温州市××汽车××司,号。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方××、潘××。被告瑞安市××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工××区。法定代表人吴××。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汽车××司与被告瑞安市××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汽车××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汽车××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6元,由原告温州市××汽车××司负担。审判员  涂圣通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