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周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519号原告:周某。被告:钱某。本院于2009年3月2日受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范爱民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顾妍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