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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周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519号原告:周某。被告:钱某。本院于2009年3月2日受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范爱民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顾妍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