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长民初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彦明与张兴德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明,张兴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098号原告王彦明。被告张兴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彦明与被告张兴德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彦明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彦明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彦明撤回起诉。审判员  吕一民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欣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