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商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海县××司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海县××司,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535号原告:宁海县××司,。法定代表人:杜××。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县××司与被告李××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海县××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审判员 钱 双 桂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褚丹洋(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