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盐商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盛××与陆××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陆××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362号原告:盛××。委托代理人:钱××。被告:陆××。本院在审理原告盛××诉被告陆××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6日,以“原、被告拟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没有侵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撤回对被告陆××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连华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文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