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邓××与周甲、周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周甲,周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739号原告邓××。被告周甲。被告周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与被告周甲、周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周甲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白沙路23幢(房产证号:建新移字第××号)住房一幢,查封价值人民币1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周甲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白沙路23幢(房产证号:建新移字第××号)住房一幢,查封价值人民币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鲁 军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