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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汴刑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乙犯故意伤害罪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郑某某,张某甲,张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汴刑再字第1号原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某。委托代理人郑小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原审被告人张乙,又名张某乙。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尉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现在周口监狱服刑。尉氏县人民法院审理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尉氏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9日作出(2004)尉刑初字第1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某、张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5年3月30日作出(2005)汴刑终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郑某某仍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07年5月30日作出(2006)汴刑监字第20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郑某某仍不服,本院于2008年10月6日作出(2008)汴刑监字第20号刑事再审决定书,对本案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尉氏县人民法院(2004)尉刑初字第1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2005)汴刑终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二、发回尉氏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永胜审判员  郭 妮审判员  管小强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东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