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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西民二终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吕飞与西安市长安区五星乡江南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五星乡江南村第三村民小组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飞,西安市长安区五星乡江南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五星乡江南村第三村民小组,徐勇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2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五星乡江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文祥,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志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五星乡江南村第三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夏新庄。委托代理人张志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勇,无业。委托代理人张志斌。上诉人吕飞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长安区五星乡江南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五星乡江南村第三村民小组、徐勇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2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9月10日,江南村三组同赵忠轩签订合同书,将其一片低洼地承包给赵忠轩,合同期限为15年,至2008年12月31日到期。该合同经江南村委会监证并在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1998年3月15日,经江南村委会监证,赵忠轩将所承包的土地转包给西安盛唐工贸有限公司经营,江南村三组未提出过异议。时至2008年,该合同的承包期限将届满,江南村三组组长开始准备2008年后该土地的承包,吕飞知晓此事后表示过其承包的意愿。江南村三组召开了两次村民代表会议对如何发包及发包给谁进行了讨论。2008年4月12日江南村三组与徐勇签订了低洼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20年,从2008年12月31日至2028年12月31日。该合同经江南村委会监证,并经当地政府核准,还在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徐勇向江南村三组将承包费一次性进行了缴纳,江南村三组将承包费向村民进行了分配。吕飞虽进行过阻挡,但最后将其家人所分的承包费进行了领取。吕飞于2008年诉至法院称,江南村三组在将土地以其它方式向外发包时未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要求撤销其村、组与徐勇签订的低洼地承包合同,判决其对该土地享有优先承包权。江南村村委会、第三村民小组、徐勇答辩称,低洼地承包合同的签订程序合法,该合同的签订是在此前合同基础上续签,吕飞不具备优先承包权,吕飞主张优先承包权被村、组拒绝,其优先承包权已经丧失,故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江南村三组在将该组所有的土地向外发包时虽未召开小组会议,但召开了小组代表会议进行了讨论。在江南村三组同徐勇签订合同时,江南村委会进行了监证,当地政府部门对合同进行了核准。吕飞作为江南村三组的成员,对于该小组土地的对外发包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行使优先承包权,其应在当地政府未核准江南村三组与徐勇所签订的低洼地承包合同前,提起诉讼来主张自己的优先承包权,但其并未及时提出,且其亦领取了江南村三组发放的承包费,应视为其对优先承包权的放弃。现要求优先承包权及撤销低洼地承包合同之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九条及相关民事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吕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吕飞承担。上诉人吕飞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其村、组在发包争议土地时违犯了物权法第59条和土地承包法第48条的规定,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侵犯了本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承包权,所召开的村民代表会议因代表未经村民推选不合法,且在发包时未履行告知义务。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请。三被上诉人则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已行使了优先权,但其未在同等条件下进行,已被村民代表会议否定。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承包人徐勇在五星乡江南村三组低洼地发包时与前承包人之间就地面附着物补偿问题达成了一致,而吕飞则就该问题未能与前承包人达成一致。其它事实,原审判决认定清楚。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承包费、承包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权的应予支持。但在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单位或个人,已经法律规定的议定程序通过,并经乡镇政府批准后主张优先承包权的,不予支持”。吕飞作为江南村三组成员,虽对其所在小组发包的土地具有优先承包权,但其未能就该土地上的地面附着物补偿与前承包人达成一致,而徐勇则就该问题与前承包人之间达成了一致。故吕飞与徐勇对该土地的承包并非同等条件下的承包。江南村三组在发包该块土地时,虽未召开小组会议,但召开了小组代表会议,现当地政府部门已对该承包合同进行了核准。吕飞现要求优先承包权及撤销低洼地承包合同不应得到支持。综上,原审判决应予维持。吕飞的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吕飞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郭莲枝代理审判员  赵达西代理审判员  肖晓通二00九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娅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