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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范勤勤与吴正强、杨娟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勤勤,吴正强,杨娟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64号原告范勤勤,经商,市江东街道供店村。被告吴正强,经商,乌市词林小区6-3-301室。被告杨娟清,经商,乌市词林小区6-3-301室。本院在受理原告范勤勤诉被告吴正强、杨娟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勤勤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吴正强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稠城词林小区6-3-301室房屋,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范勤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吴正强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稠城宾王词林小区6-3-301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云飞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郑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