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范勤勤与吴正强、杨娟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勤勤,吴正强,杨娟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64号原告范勤勤,经商,市江东街道供店村。被告吴正强,经商,乌市词林小区6-3-301室。被告杨娟清,经商,乌市词林小区6-3-301室。本院在受理原告范勤勤诉被告吴正强、杨娟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勤勤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吴正强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稠城词林小区6-3-301室房屋,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范勤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吴正强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稠城宾王词林小区6-3-301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云飞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郑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