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玉商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陈子华、李丹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陈子华,李丹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50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住所地玉环县珠港镇城关广陵路107号。代表人李震宇,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孙平,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子华(身份证号332627197907282476),男,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环县龙溪乡花岩浦村花岩浦街48号。被告李丹燕,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环县龙溪乡花岩浦村花岩浦街4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被告陈子华、李丹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8元,减半收取479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黄建华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黄春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