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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船民一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船民一初字第99号原告:李某某,住吉林市。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双方已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为由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原告已交纳)。审 判 长  张晶涛审 判 员  吴 艳代理审判员  李健华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