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613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魏 益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俊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