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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613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魏 益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俊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