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史××与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981号原告史××。被告何××。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与被告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以被告何××货款已付清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依法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史××负担。审判员 谢 剑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玉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