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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史××与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981号原告史××。被告何××。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与被告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以被告何××货款已付清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依法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史××负担。审判员 谢 剑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玉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