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嘉海商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钱××与袁××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袁××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384号原告:钱××。委托代理人:徐××。被告:袁××。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与被告袁××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群新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