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唐××等与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唐××,吴×,奉化市××海运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16号原告:林××。原告:唐××。原告:吴×。原告:奉化市××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街道××路85、87号。法定代表人:陶××。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楼××、郑××。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宁波市××路××号。负责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唐××、吴×、奉化市××海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船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唐××、吴×、奉化市××海运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1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唐××、吴×、奉化市××海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合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唐××、吴×、奉化市××海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70元,减半收取3435元,由原告林××、唐××、吴×、奉化市××海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 锋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庄志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