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桥商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09-03-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赛塑胶有限公司与宁海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赛塑胶有限公司,宁海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桥商初字第56号原告:浙江××赛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经济开发区外商台商投资区××地块。法定代表人:吴××。被告:宁海县××××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房存。法定代表人:胡××。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赛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海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协商支付了该笔货款,原告浙江××赛塑胶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赛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巧 浓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戴珏(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