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包装纸盒厂、宁波市鄞州××包装纸盒厂与被告史××、蔡×买与史××、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包装纸盒厂,宁波市鄞州××包装纸盒厂与被告史××、蔡×买,史××,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341号原告宁波市鄞州××包装纸盒厂510-1),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村。诉讼代表人毛××。被告史××。被告蔡×。原告宁波市鄞州××包装纸盒厂与被告史××、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波市鄞州××包装纸盒厂诉称:原、被告系货物买卖关系,2008年4月原告与两被告就所欠款对帐,被告蔡×确认欠款为17903.28元,被告史××之后曾还款6000元,尚欠11903.28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支付价款11903.28元。本院认为,原告所诉欠款是原告与宁波市海曙杰克工贸有限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时的欠款,宁波市海曙杰克工贸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变更为宁波市鄞州海颖工贸有限公司。现宁波市鄞州海颖工贸有限公司并未注销,作为被告主体仍然存在。故本案的被告应为宁波市鄞州海颖工贸有限公司,原告之诉,与法不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宁波市鄞州××包装纸盒厂的起诉。审判员 缪 建 飞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媛媛(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