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淳商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李樟法与詹松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樟法,詹松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淳商初字第261号原告李樟法。被告詹松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樟法诉被告詹松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樟法于200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樟法撤回对被告詹松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43元,减半收取721元,由原告李樟法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保军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嘉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