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淳商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李樟法与詹松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樟法,詹松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淳商初字第261号原告李樟法。被告詹松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樟法诉被告詹松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樟法于200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樟法撤回对被告詹松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43元,减半收取721元,由原告李樟法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保军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嘉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