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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汴民终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开封市华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新民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新民,开封市华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汴民终字第5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陈新民。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开封市华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宏林,董事长。上诉人陈新民因与被上诉人开封市华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8)顺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且漏判陈新民自判决之日至腾房之日止的租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8)顺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有奎审判员  杨开兰审判员  程贤辉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翟晓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