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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金甲与金乙、金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甲,金乙,金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722号原告金甲。被告金乙。被告金丙。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甲与被告金乙、金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金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甲撤回对被告金丙的起诉。审判员  刘宏华二0〇九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瑶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