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金甲与金乙、金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甲,金乙,金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722号原告金甲。被告金乙。被告金丙。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甲与被告金乙、金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金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甲撤回对被告金丙的起诉。审判员 刘宏华二0〇九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瑶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