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09-03-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邵××与建德市××金属××丝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建德市××金属××丝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639号原告邵××。被告建德市××金属××丝厂,住所地建德市××镇工业园区。诉讼代表人阮××。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与被告建德市××金属××丝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于2009年3月13日以被告的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撤回对被告建德市××金属××丝厂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原告邵××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曙光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黎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