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111号原告:申××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号。法定代表人:何××。被告:江西××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号。法定代表人:朱×。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选择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方式,现原告以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解决为由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1元,依法减半收取195.5元,由原告申××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潮波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