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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苍商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台州××宝啄木鸟鞋业有限公司与林甲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宝啄木鸟鞋业有限公司,林甲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23-1号原告:台州××宝啄木鸟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街道下××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徐××。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林甲。委托代理人:林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宝啄木鸟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甲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宝啄木鸟鞋业有限公司以原、被告间已达成和解协议,已被告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债务为由,于200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宝啄木鸟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76元减半收取1588元,财产保全费1238元由台州××宝啄木鸟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余小卫审判员  范则共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寿和 来自